点击数:2215日期:2018-12-28 来源: 江苏天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天宇检测、工作场所空气检测、室内空气检测、天宇检测
建设单位名称 |
盐城中德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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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南翔东路北侧、恒泰河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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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胡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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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750万件汽摩配件生产线项目和汽摩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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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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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类别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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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
江苏天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王维/13914646526 |
项目负责人 |
徐飞 |
联系电话 |
13851340055 |
类别 |
姓名 |
时间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现场调查 |
王维 |
2018.1.5 |
胡箐文 |
采样 |
张玉健、葛爱中、洪超 |
2018.1.19-1.21 |
胡箐文 |
检测 |
吴虹燕、徐珊、李朦朦、李春霞 |
2018.1.2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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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检测项目: 磷酸、硫酸、氢氧化钠、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石墨粉尘、电焊烟尘、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根据天宇(职评)检字第(TY/ZP 18002)号检测报告: (1)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硫酸、磷酸、氢氧化钠、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石墨粉尘-总尘、电焊烟尘-总尘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2)所测工作场所除抛丸车间/抛丸岗位的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外,其他工作场所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电焊弧光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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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根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情况,结合本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考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属于:汽车制造业中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根据相关规定及综合评价分析,定性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就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分布、人员接触情况以及该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等综合考虑,本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规、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1 组织管理措施 (1)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要求建立规范统一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2)加强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企业应继续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发现不合格应及时整改。 (3)提高职业病防护工作 企业应抓好日常职业病防护工作的落实、做好日常检查、加强培训和质量管理,完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 (4)加强员工自我意识 现场调查发现,车间产生的噪声是一部分由于生产设备产生的,但一部分是由于员工拿放配件产生的,所以建议企业加强管理,让员工尽可能轻拿轻放,减少噪声源。 (5)提高抛丸岗位的防护措施 本项目抛丸岗位噪声强度超过85dB,应改善作业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6)检维修时的劳动保护需要加强 本项目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很少涉及检维修,但必须重视在停产时检维修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问题。在检维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7)车间内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设置不全面。 在有毒物质产生或使用的场所及工人接触毒物作业岗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英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 工程技术措施 (1)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发现抛丸岗位噪声超标,噪声超标是由于机器产生的,建议企业做好防噪措施。 (2)锯床车间锯料时料框底部增加塑料厚垫,从而减轻因铁块落入框里产生的噪声。 (3)加强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管理。 ①企业应定期检查各种通风除尘、排毒等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②配备急救药箱等应急救援设施,并且做好维护、点检,确保其性能和防护效果,不得擅自拆除。 3 个体防护措施 (1)本项目抛丸岗位噪声强度超过85dB,建议佩戴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督促工人佩戴耳塞。 (2)加强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了解急救知识,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急救设施。 (3)加强防尘、防毒口罩、隔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力度,将工人是否佩戴防护用品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以达到工人均能自觉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护个人健康的目的。 4 应急救援措施 (1)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严格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内容,详细记录演练过程,每人参加演练的人要签字确认。 (2)做好应急救援个人防护用品,消防报警仪等应急救援设施的检维修记录,明确检维修及有效性的日期、状态。 (3)增加夏季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未配备喷淋洗眼器:在使用硫酸、磷酸、氢氧化钠等腐蚀性前处理车间,设置喷淋洗眼器。 5 职业健康监护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体检结果如实通知职工本人,并针对本次体检异常的员工,建设项目应及时督促员工进行复检,落实主检处理意见。 (2)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GBZ188-2014)中要求,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监护,及早发现职业性损伤。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员工的岗前和离岗体检的必要性,以区分责任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对接触高温和等效声级大于80dB噪声的员工进行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医学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并妥善保管档案。 (3)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防尘、防毒口罩,防护耳塞等防护用品。 (4)建设项目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5)建议企业对所有在岗工人定期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医学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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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验收)情况 |
评审验收时间:2018年 11月9日 主持人: 马君 评审验收人员:朱淑明 吴登胜 薛亚卫 评审/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 评审/验收意见:详见“个人意见书、综合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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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
已落实。详见“评审整改意见确认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