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江苏民丰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了一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打磨、组装打磨岗位噪声强度不符合限值,其余检测项目均符合国家限值要求。本评价报告认为用人单位所采取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基本可行,对于不足之处,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针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及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目的。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生产工艺为金属制品业属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项目。
建议:
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在防尘、防毒声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能满足防护要求,若防护设施运行不正常将对工人产生危害,因此建议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2 防噪措施
用人单位涉及到切割、等高噪声岗位,且于车间内分布较广,主车间内部受到行车吊运无实体墙隔断,建议用人单位,严格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或耳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将高噪声岗位进行隔间设置,并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3.应急救援措施
定期对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有效性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时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按照GBZ1-2010附录A.12完善急救箱,急救箱内容可参考表A.4。药品需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4.职业卫生管理
①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检测与评价,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对重点场所的有害物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时定点监测,以掌握在正常生产情况或不同生产条件下,现场空气中化学物浓度的变化,以作为改进现场的根据,并可积累资料。如一旦发生事故,可为判断情况提供必要的数据。
②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局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各类毒物、噪声等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按《职业病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中已确定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接毒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对上岗前和在岗中的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后,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③完善劳动合同,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对生产设备也应建立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制度,保证各生产设备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发生泄漏事故。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合理佩戴防护用品,避免少戴或佩戴不正确。
⑤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全面掌握本装置危险环境、危害作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包括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定期演习应急救援预案,并作好详细的记录。
⑥加强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告知劳动者上岗操作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正确使用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中毒现场自救、互救的抢救方法,开展群防群治,增加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作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⑦为了落实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各种防护措施,应加强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5.职业健康监护
①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触有害因素的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发现的与接触危害因素相关异常及时进行复查并按照体检机构意见进行处置。
②必须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好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以及突发情况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工作,职业健康体检内容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的规定进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③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内容根据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体检内容及周期,参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咨询体检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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