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813日期:2018-07-05 来源: 江苏天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天宇检测、工作场所空气检测、室内空气检测、天宇检测
单位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新海艺瓷砖加工中心 |
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翔凤路17号 |
项目名称 |
新海艺瓷砖加工项目 |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 |
江苏天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徐飞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8年1月12日 |
单位陪同人 |
张庆添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8年3月28-30日 |
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 |
检测项目: 粉尘、噪声、工频电场、照度。 检测结果: 各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矽尘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除生产车间切割机岗/切割机工作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超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所检岗位接触有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所测工作场所照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生产车间切割机岗/切割机没有有效的消音措施,且振动较大,导致噪声声级超标。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通过此次评价,南京市江宁区新海艺瓷砖加工中心生产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经过有效地防护,职业病危害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由此可以认为,本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遵循了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采取了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评价报告所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建设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七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陶瓷制品制造”,但考虑到本中心仅对瓷砖进行切割拼花等加工,不涉及使用粘土、瓷石、长石、石英等为原料,经破碎、制泥、成型、烧炼等工艺,本评价评定该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为较重项目。 建议: 1 组织管理 (1)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时更新完善档案内容。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2 工程技术 1、针对不便于湿式作业岗位设置局部吸风装置; 2、针对隔壁企业噪声对本企业影响的情况,应对相关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3、在今后发展过程中应及时更新装备,从根本解决噪声及粉尘危害。 3 个体防护 车间切割加工的工作量较大,会产生对作业人员影响较大的粉尘,应经常性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 瓷砖加工作业时,会产生较高的噪声,本次检测发现噪声超标,作业时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耳塞或者耳罩,或采取耳塞+耳罩的佩戴方式,使工人佩戴耳塞或耳罩后实际接触噪声值在75-80dB(A)最为理想。 4 应急救援 (1)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严格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内容,详细记录演练过程,每人参加演练的人要签字确认。 (2)做好应急救援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箱等应急救援设施的检维修工作,确保其有效性。 5 职业健康监护 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建设项目要注意以下问题: (1)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劳动者姓名、性别、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情况; ②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③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结果; ④职业病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⑤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要求完善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岗前、岗中及离岗前的体检。 建设项目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希望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进一步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强化各项生产操作规程和设备维修管理,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和健康监护,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以达到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