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响水县佳宝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t硫化促进剂M、5000t硫化促进剂DM建设项目 - 公示 - 江苏天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天宇检测、工作场所空气检测、室内空气检测、天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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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响水县佳宝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t硫化促进剂M、5000t硫化促进剂DM建设项目

点击数:2196日期:2018-07-05 来源: 江苏天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天宇检测、工作场所空气检测、室内空气检测、天宇检测

建设单位名称 响水县佳宝化工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址
江苏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
单位联系人
徐福中
项目名称
年产20000t硫化促进剂M、5000t硫化促进剂DM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江苏天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5358253900
项目负责人
徐飞 联系电话
13851340055
类别 姓名
时间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现场调查
陈学谋
2016.9.23
姚道军
采样
周宇行
2017.3.29~31日
姚道军
检测
周宇行
2017.3.29~31日
姚道军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苯胺、硫酸、二硫化碳、硫化氢、氢氧化钠、硫化促进剂M粉尘、电焊烟尘(总尘)、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照度。
检测结果:
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促进剂粉尘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无相关的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未作评价。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苯胺、硫酸及三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氢氧化钠、电焊烟尘(总尘)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作场所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作场所照度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职业病危害的调查与评价,本评价报告书得出以下结论:
(一)本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及辅助用室的布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项目建设施工时,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本项目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硫磺(二硫化碳溶液)、苯胺、氢氧化钠、硫酸、硫化氢、二硫化碳、过氧化氢、噪声、高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等,检测结果可以看出,化学物质和物理因素均没有超标,可以认为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控制职业危害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是有效的。
(四)根据企业现场调查及现场检查情况,评定该项目的关键控制点有:粉尘作业岗包括硫化促进剂M和硫化促进剂DM烘干包装工位共2个;噪声作业岗包括冷冻空压机房和烘干包装岗,共2个;高温作业岗包括缩合釜及烘干包装房2个;毒物作业岗包括计量间、缩合釜、碱溶釜、除杂釜、中和釜、氧化釜、配酸罐共7个点。企业应重视关键控制点的监控。
(五)本项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有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发放等制度,能够保证定期为作业工人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工人作业期间正常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更换、检测,可以认为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是有效的。
(六)本项目现场设置有警示标识、指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等,烘干包装处缺少粉尘职业危害告知卡,企业正在进行积极完善。经调查,可以认为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七)该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已做岗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
(八)本项目已安排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得到了落实,并做到了与生产设备的同时运行,防护效果良好,达到了从生产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九)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类别中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接触频度、接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确定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建议:
(1)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
按照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要求,在缩合处加装二硫化碳气体报警仪,警报值设置为10mg/m3;并重新设置硫化氢警报值为10mg/m3;
与附近医院签订应急救援的合同,来解决公司突发情况人员救治;
包装处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优先选择自动化设备,尽可能减少包装产生的粉尘对作业人员有影响。
(2)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将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所有化学物质的MSDS资料;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的记录等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在本次评价结束后,将本评价报告、评价委托书、检测报告、安监局对该项目的批复等相关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3)个人防护用品管理需要加强。
现场调查发现部分工位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监督,督促作业人员正确及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车间内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设置不全面。
在有毒物质产生或使用的场所及工人接触毒物作业岗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英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
①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为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今后还应进行岗前、离岗职业健康检查。②体检异常人员应根据体检机构建议处置。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可参照附表10-1。表中未列物质,建议企业在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咨询有资质的体检机构,确定体检内容和周期。
持续改进性建议
(1)加强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建议:①企业应定期检查各种通风除尘、排毒等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②做好急救药箱等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点检,确保其性能和防护效果,不得擅自拆除。
③企业应定期检查、更换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有效使用;应指导工人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工人在正常生产及检维修过程中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2)检维修时的劳动保护需要加强。
本项目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比较到位,但必须重视在检修、维修状态中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问题。在检维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3)加强外包企业管理。
在大规模检维修等,可能涉及外包,公司应加强对外包工管理,告之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以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4)加强作业场所高温防护
本项目缩合釜处温度较高,工人在现场作业或巡检时可能接触高温,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企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它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评审(验收)情况
评审验收时间:2017年8月19日
主持人:姚道军
评审验收人员:吴登胜、唐洪、周华、戴勇、朱国华 
评审/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
评审/验收意见:详见“个人意见书、综合意见书”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已落实。详见“评审整改意见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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